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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在美容店预存2.2万元 钱没花完商家竟“跑路”了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2-07-20  浏览次数:1
核心提示:  三峡都市报消息,如今,预存会员卡消费成为很多人的选择,这既提高了经营者的收入,又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。然而,在现实生活
   三峡都市报消息,如今,预存会员卡消费成为很多人的选择,这既提高了经营者的收入,又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。然而,在现实生活中,部分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就关门大吉、一溜了之,拒不退还消费者预付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。近日,忠县法院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,判决被告周某、曾某等七人共同向原告谭某退还预付款1.7万元。
 
  法院审理查明,2019年6月,周某与曾某等人签订《合伙经营协议书》,共同注册成立字号为某美容店的个体工商户。后谭某先后在美容店预存2.2万元,以充值套餐方式购买服务项目。2020年2月,谭某在消费过程中得知美容店已注销,且门店被转让给他人。后谭某要求周某等人退还相关费用未果,遂诉至忠县法院。经查,谭某未消费金额为1.7万元。
 
 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美容店通过出售套餐的方式收取谭某支付的款项,属于预付款。关于是否应退还预付款问题。美容店在未向谭某提供完毕相应服务的情况下被注销,且未与转让的门店协商好继续为原有顾客提供其已购买的服务,导致谭某购买的原服务无法按约定得到实现,故谭某要求退还其未享受服务所对应的预付款的主张应予支持。
 
  关于责任主体问题。本案中,美容店虽仅以周某名义注册登记,但由周某、曾某等人合伙经营,各合伙人对美容店运营盈亏均具有利害关系,即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利害关系,故对外产生的债务,在合伙载体美容店注销后,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。本案中,周某为登记经营者,其与曾某等人为实际经营者,均应当对美容店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 
  承办法官称,近年来,预付款消费模式在美容美发、儿童娱乐、运动健身等服务行业屡见不鲜,但由于此类经营主体良莠不齐,部分经营者抗市场风险能力低,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。法官提示,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消费时,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,充分了解经营者的经营资质,避免大额充值预付款。在消费过程中,要注意留存充值消费的相关凭证,最大限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。
 
 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,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;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、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。
 
  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,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,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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